信用卡違約金被超收,4種情況有機會退還
對於許多有在使用信用卡的朋友來說,或多或少都曾遇過因逾期未繳卡費,而被收取違約金的情形。而金管會在今年(2019)年初針對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進行專案金檢,發現自 2011 年開始,銀行就有超收違約金的現象,因此在2019/8/2(五) 時正式公布「銀行收取信用卡違約金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」明確列出在符合4種情況下,銀行必須退還溢收的違約金給卡友,現在就快來看看自己是否有符合退還違約金的條件吧!
想取回被銀行超收的信用卡違約金?來看看是否符合下列4大情形
金管會有明定「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定」,最高收取期數不能超過3期,第一期只能收300、第二期400、第三期500,假如持卡人沒繳足最低應繳金額,最多收1200元違約金後,就不能再收取違約金。但不少銀行對此規定誤解,導致過去8年來都有信用卡違約金超收的情形。現在就來看看自己是否有符合可退還違約金的4種情況吧!
情況1. 最低應繳金額在 1000 元以下,銀行仍收違約金者
因為金管會在2011/2/9就有規定,假如持卡人信用卡當期應繳總額低於1,000元(含)以下,銀行不能收取違約金,因此假如符合這種情況,就有機會取回被超收的違約金喔!

情況2. 二張卡同一帳單,持卡人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,被收違約金者
金管會有規定信用卡第一期違約金已300元為上限。但假如在同家銀行持有2張以上信用卡的人,一定都知道,銀行會將這些信用卡卡費全部列印在同一張帳單,並加總算出最低應繳金額與最低應付總額。若沒有在期限之內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,卻會依持卡數來收違約金,導致持卡人只要違約1期,就要被收300x信用卡總數的違約金,超過金管會所規定的第1期違約金以300元為上限之規定。

舉例來說,假如持卡人在x銀行有2張信用卡,在2019年5月2張信用卡加起來最低應繳金額共10000元,繳款截止日期為2019/5/31,然而持卡人卻到6月都還沒繳款,因此被銀行收取(300x2)元違約金,超過了第1期最多只能收300元違約金的規定。
情況3. 銀行連續收3期違約金,自動停收1期後,又重新起算違約金
金管會 2011 年曾規定,信用卡違約金最高能收取的期數為3期,假設5月5日該繳款,之後的6月、7月、8月沒有繳款,銀行最多只能收到5~7月共 3 個月的違約金,8月及8月後的便不能收取。

不過銀行卻誤解,認為連續收3期、再停收1期後,就又可以重新再收取違約金,因此,長達8年多以來,不少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,金管會也為此下令銀行要將違約金返還卡友。
情況4. 用本期所付款項抵繳前期未繳足的金額,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
持卡人沒有在期限內繳交最低應繳金額,被罰了違約金,但在第二期繳款期限前,持卡人繳了錢,卻被銀行拿來充抵前一期的應繳款,然後又重新起算違約期數。這也是不正確的作法,因此金管會規定銀行必須退還自2019年1月1日之後超收的違約金。

注意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定,保障個人權益
過去8年因各家銀行對法規解讀方式不同,造成違約金超收的問題。在上述內容中第1、2種情況,屬於「未合規」類型,因此違約金退還的部分自2011年4月1日起算;第3、4種情況屬於「未妥」類型,從2019年1月1日起算退還違約金。因此假如有符合退還違約金的人,可以致電發卡銀行確認退還情形喔!假如遇到信用卡繳不出來別緊張,有任何問題都可諮詢【台灣資產管理】,24小時免付費專線0800-885-997,讓專業理財顧問協助度過財務難關。
資料來源整理自:
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 金管會明列4種情況要退還-NOWnews今日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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